长中大校办发〔2019〕7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规范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管理,提高教育研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教研课题的管理,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课题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同时纳入学校课题管理范围。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课题管理的指导思想。紧密结合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积极探索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面临的新课题、新情况、新要求,着力研究和解决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学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人才培养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培育一批优秀教学成果,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提升学校高等教育改革与创新的整体水平。
第四条 课题研究周期。立项工作根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需要定期开展,课题的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涉及到全校性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可适当延长。
第五条 课题立项的原则。
1.对教育教学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2.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
3.为教育教学改革决策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或实践经验。
4.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具体,方法科学,措施可行。
5.课题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具备按时完成研究任务的能力和条件。
第六条 课题的分类。
1.国家级课题。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重点课题以及学校认定的其他同类课题。
2.省(部)级课题。包括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一般课题、吉林省高等教育学会重点课题、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吉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吉林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以及学校认定的其他同类课题。
3.厅(局)级课题。包括吉林省高等教育学会一般课题、吉林省职业技术教学学会以及学校认定的其他同类课题。
4.校级课题。学校确立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专项课题。
第三章 课题申报立项
第七条 课题申报。
1.课题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方式进行。
2.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课题申报资质按相关管理机构要求执行。
3.学校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实行主持人负责制,每项课题成员原则上限定在7人以内。课题由负责人组织申报,每次限报一项,不得重复立项。原则上课题负责人同时承担2项(含)以上厅(局)级、省(部)级教研课题,不允许再申报。
4.课题负责人具有必备的业务水平和相应的研究能力,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或为博士学位获得者。
第八条 立项评审。
1.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级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根据相应的立项指南和具体要求进行申报。
2.申报学校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根据学校发布的《长春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立项指南》要求,填写申请书,经负责人所在单位评议推荐后,报学校高等教育研究中心。学校高等教育研究中心进行形式审查。
3.学校高等教育研究中心组织校内外专家组成课题评审组,采取通讯评议或会议评议方式,对通过形式审查的课题进行评审,确定年度校级拟立项课题名单,经全校公示后,予以立项公布。
4.立项的校级课题,优先获得厅(局)级、省(部)级、国家级课题的立项遴选资格。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九条 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级立项课题,根据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十条 学校组织申报的各级各类课题立项后,统一公布立项名单。凡未经学校组织申报的各级各类课题在立项后需第一时间向高等教育研究中心备案,否则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 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与学校共同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管理,在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
第十二条 课题管理实行目标化管理制度,建立管理档案。课题立项1年后,课题负责人应填写课题中期检查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高教中心,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校级课题原则上不支持对课题计划、目标、内容、人员等进行调整的变更审批。对于无法按期结项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在中期检查的时候提出一次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要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教育教学研究立项课题,在完成研究计划后必须进行结项验收,否则视为未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第十四条 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课题在完成研究任务后按相应立项管理机构结题要求准备材料,高等教育研究中心按要求组织专家初审后上报至各立项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校级课题在按研究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后,课题负责人可向高等教育研究中心提出结题申请,履行结题程序。
第十六条 校级课题结项验收由高等教育研究中心代表学校统一组织,采取通讯结题或会议结题的形式。专家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包括1-2名课题相关学科专家。
第十七条 对达到研究期限不能如期结项的课题,或超过延期结项时间仍不能结项的课题,将予以撤项处理。撤项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允许申报任何级别的教研课题,所在学院下一年度的教研课题立项名额相应缩减。
第六章 课题经费
第十八条 经费的管理与划拨。
1.课题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课题,其到账的课题经费按照上级课题管理办法单独立项,单独核算。
2.课题经费来源于学校资助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校级课题,其经费在课题审批立项时一次核定,分两次进行划拨。课题批准立项时划拨总经费的1/2,用于研究支出;课题通过学校统一组织的中期检查后,将划拨课题经费剩余的1/2。无正当理由,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的项目,停拨后续经费。课题通过结项验收1年后,学校将对剩余经费统一收回。
3.资助经费拨至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的使用,高等教育研究中心代表学校负责审查经费开支的合理性。
第十九条 经费资助标准。
根据课题立项的级别,学校给予相应经费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国家级课题资助2万元;
省(部)级重点课题资助5000元,一般课题资助3000元;
厅(局)级重点课题资助3000元,一般课题资助2000元;
校级专项课题资助经费由学校按照研究类别、专项内容确定。
未经学校申报以及其余级别和种类的教研课题学校原则上不予资助。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范围。
1.资料费和印装费,含与课题研究相关的材料打印、复印、装订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和邮寄费。
2.课题研究所需的调研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等。
3.与课题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
第二十一条 课题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单位、高等教育研究中心和计划财务处,其经费立即停止使用。学校资助的经费由学校收回,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的结余经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长春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高等教育研究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