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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延博:日本大学师资管理特色及其价值考量
2015-11-17 09:36 王延博 徐国成  高等教育研究中心

转载自《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2012年第3期   

王延博 徐国成   

一、日本大学的师资管理特色

1.聘用大量兼职教师   

日本《教育公务员特例法》(1988年公布)规定,大学教师可以到其他大学或单位兼课。有的大学规定,教师在保证完成本校所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允许专职教师每周抽出一至两天时间到外校兼职教学或从事科研工作。   

2.学术权力至上的法律保障   

日本宪法第23条规定对“学问自由予以保障”,“学问自由”是指大学教师的科研、教学不受政治、行政、宗教、权威等因素的干涉,有自主探索真理和进行知识研究的自由,本质核心体现的是大学教师管理自治。所谓“学问自由予以保障”则是指学校有责任为教师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和制度,保障大学教师的教学及研究得以顺利进行。日本《学校教育法》第59条规定:“为了审议重要事项,大学必须设置教授”,“副教授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加入教授会组织。”这使得日本大学教师管理自治不只单纯停留在惯例上,而是质变为法律保障的内容。   

3.多样化、制度化的师资培训   

日本《教育公务员特例法》规定:具有大学教师任命权的地方政府必须制定出对教师进行在职培训方面的计划安排,并保证该计划的正确执行。对于新教师的培训政府也制定了“新任教师研修制度”,将教师在职培训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校外培训,以满足教师学历以及个性化需求;二是校内培训,倡导教师之间的合作;三是教师自我培训。自我培训被认为是今后学习型社会的发展趋势。   

二、我国高校师资管理的困境分析

1.教师职务聘任“终身制”   

我国高校师资管理受原有体制的制约,至今所实施的仍是一种行政性配置(计划性配置),教师属于“单位人”,是学校、部门的“私人财产”,一经录用将终身所属。这种用人制度使得人才难以超常开发,导致了“安全岛”现象的普遍存在,即高等学校教师“能进不能出”、职称评定“能上不能下”、薪酬待遇“能高不能低”。   

2.学术权力让位于行政权   

高校是传授高深学问的场所,学者理应有充分的学术自由权,以在本领域内能够独立自主地进行研究与教学。然而,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学校的学术组织的权利作出刚性规范,导致学术组织行政化与学术组织功能退化”,行政力量干涉学术事项过多,以致损害学术自由。   

3.培训机制不健全   

我国高校教师培训的有效激励机制尚未真正形成,主要表现在只注重教师对培训的参与,忽视培训的结果;缺乏规范的考评制度,不能真正做到奖优罚劣;高等学校培训制度不完善,政策缺乏连续性,导致教师培训机会不等。其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学校对教师的需求掌握不准,对培训的科学性认识不够。   

三、日本大学师资管理特色之借鉴

1.聘用兼职教师,建立开放竞争的教师流动机制   

以优厚的待遇和工作环境为先导,以绩效为导向,建立以开放性竞争为特点的教师流动机制,倡导学术自由,广泛吸收社会优秀人才,避免“近亲繁殖”;其次,在经费使用上,要简政放权,全面推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第三,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使教师的兼职活动从“地下”转到“地上”,由教师的个人行为转为学校的组织行为,并付之以严格的聘用考核管理;第四,各级主管部门要统一认识,确保兼职教师的合法性,在各种评估检查工作中,对专兼职教师要同等对待;第五,要运用公平竞争原则,对兼职教师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2.鼓励学术自由,为大学教师的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日本的国立大学经营实际上就是“教授会”的自主管理,“学问自由予以保障”奠定了日本大学教师学问自由、管理自治的法律基础。我国政府所提出的“办学自主权”与西方国家的“学术自治”和“学术自由”存在一定的区别,但两者之间也有较大的相似性,这就是改变政府对大学的管理模式,改善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关系,即政府要给大学以一定管理上的自主权,进而鼓励大学的学术自由。   

3.健全教师培训机制,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   

日本高等教育界积极推行教师专业发展的“FD (Faculty Development)制度”。FD制度是促进大学教师专业发展的一种手段,从其实践内容来看,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依靠校本培训有组织地促进大学教师专业发展;二是依靠教育培训机构有力地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三是依靠有组织的教育知识的专业学习,有组织地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中国也出台了《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执行得不彻底,落实得不连续,同时也缺少详细的教师培训相关规定。在规范被培训对象的同时更应该加强对培训管理者的管理与教育,避免法律、法规执行难、形式主义等非正常现象的出现。在经费方面,日本很重视教育培训经费的筹措,有专门机构主管研究经费的筹集,各大学也鼓励教师自主争取经费。这为教师进行合作研究、参加国内外学术讨论会、专项考察培训等创造了基础条件。我国政府应该加强对教师培训工作的支持与干预力度,为教师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供保障,各高校要根据培训任务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切合实际的经费投入比例。根据日本大学的做法,应逐步建立政府、学校和教师个人共同承担培训费用的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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