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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11年8月1日修订)
2015-12-14 17:13 李姗姗  高等教育研究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提高规划课题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促进教育科学的繁荣和发展,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吉林省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 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吉林省的教育工作者和相关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保重点,兼顾普及。      

第四条 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省教育厅、教育科研单位与相关学校的领导、专家和学者组成,对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具有组织、协调与管理等行政职能的领导机构。负责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规划、组织、协调及各类课题的审批、督查、鉴定、推广等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要学术交流活动;负责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和骨干培训工作;负责全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和奖励等工作。      

第六条 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教科办”)是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吉林省教育科学院),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七条 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主要参照吉林省教育科学五年规划纲要和年度课题指南的内容或者是自选的方式确定。规划纲要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向全省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年组织进行一次申报和评审工作。      

第八条 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立重点资助课题、重点自助课题和一般规划课题。      

第九条 吉林省教育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重要课题,以领导小组特别委托课题的方式,经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十条 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资助课题有经费资助。重点自助课题和一般规划课题为单位资助项目,其研究经费由申请者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要以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选题要把握学科前沿和实践改革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申报者可参考省教科办发布的《课题指南》的选题范围,确定具体的研究题目并设计实施方案;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选课题进行申报。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二条 申请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人,须有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应由课题负责人本人申报。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项课题每项课题限报一名负责人正在承担省教育科学规划在研项目的负责人不能申报。  

4.同一课题(或课题研究内容相同),凡已在省教育科学规划以上部门立项的,不再参加本规划项目的申报。

申请人可从“吉林教科规划网”下载《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评审书》及有关材料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所有栏目填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后,加盖公章,将申请书报送市(州)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直属单位科研管理部门。      

市(州)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直属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明确意见后,填写申报课题一览表,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集中报送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特殊情况下也可由课题负责人直接向省教科办申报。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在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教科办具体负责资格审查和组织评审工作。      

重点课题评审的基本程序:

1.资格审查和分类。省教科办按本办法和申请书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合格者进入初评。      

2.活页匿名初评。评审组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活页论证部分进行匿名初评。省教科办按初评结果选出拟立项数2-3倍的课题申请书,进入会议复评。      

3.会议综合评审。对进入综合评审的课题,由评审组主审专家分别介绍情况,经过充分讨论协商,以无计名投票方式产生本组拟立项课题;由主审专家填写评审意见和建议,由评审组组长签署评审组通过的立项意见。      

4.省教科办对各组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并提出课题经费资助方案,报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      

5.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和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在充分讨论、集体评审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投票人数须超过领导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赞成票须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批准立项。      

第十五条 批准立项的课题,由省教科办向课题负责人单位下达《立项通知》并向负责人下发《立项通知书》。      

第十六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一律采取回避措施,但保留个人的表决权。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课题经费主要由省教育厅下拨,由省教科办统一管理。本着“重点资助,多方筹集,专款专用”的原则,一次核定,分期划拨。      

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主要用于资助“重点资助课题”。“重点自助课题”、“一般规划课题”研究经费由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资助经费开支范围主要限于该课题研究所必需的资料费、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成果印刷费、鉴定费等。      

第二十条 资助经费拨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由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代管并负责监督,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的使用。课题进行中和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分别报送经费使用报表和如实编制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要求报送课题研究及经费使用情况的课题,将缓拨下次经费;对因故被批准中止课题研究的,将停拨剩余经费;对无故不完成或自行中止课题研究的,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资助课题立项通知后,到“吉林教科规划网”填写网上回执,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七章 课 题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省教科办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其中重点抓好省级重点课题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委托的国家级课题。省级教育科学一般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省教科办和各市(州)教科办、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省直属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课题分级管理实行重点联系制度。各级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要明确课题管理具体人员,要跟踪管理一些重点课题。      

第二十四条      

课题过程管理主要实行六项制度:立项通报制度、开题报告制度、年度检查制度、变更审批制度、动态奖惩制度、活动备案制度。      

立项通报制度。

课题立项后,省教科办将向课题负责人发《立项通知书》,并向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发《立项通知》。其中有资助经费的课题,应按通知批准资助的金额编制经费开支计划,并及时报送省教科办。      

开题报告制度。  

课题负责人应尽快确定课题研究计划,形成课题开题报告,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同时,填写《开题报告书》,并将《开题报告书》(一式2份,文本形式和电子形式同时上报) 报市(州)教科办或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其中一份由市(州)教科办或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存档,另一份由市(州)教科办或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报省教科办存档(材料报送以下类同)。      

年度检查制度。

课题管理部门在日常随机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课题负责人在每年12月末前填报《年度检查表》,主要报告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的研究计划。      

变更审批制度。

立项课题不得随意改变研究计划和方案。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市(州) 教科办或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教科办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要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这些重要变更有: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变更课题名称;      

3.变更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动态奖惩制度。

对在年度检查等管理中发现的优秀课题,经省教科办组织专家评议后,可通报表彰,也可提升为高一级别的课题。对研究态度不认真和未开展实质性研究的课题,可进行降级处理,直至撤消立项。奖惩情况在通报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时,在网上公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省教科办将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活动备案制度。

加强对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开展评奖活动、刻制课题组印章的管理。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和开展评奖活动,事前须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同意,市(州)教科办或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教科办备案。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要严格掌握标准,适当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并应得到实验学校(实验基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      

课题开展评奖活动要有明确的评奖标准,比较规范的评奖办法和程序,防止过多、过滥和过于随意,评奖结果须报省教科办备案。      

课题组原则上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一般以所在单位代章。

第八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凡被列为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在完成研究计划后都必须进行结题,否则视为未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结题形式分两种:鉴定结题和非鉴定结题。

重点课题(含重点资助和重点自助)及最终成果原则上必须进行鉴定结题。凡通过鉴定的课题视为结题,由省教科办办理结题手续。      

一般规划课题的最终成果提倡进行鉴定结题;对于组织鉴定有困难的,经申报批准后,可进行非鉴定结题,即由省教科办组织同行专家对其成果进行审定。凡通过审定的课题视为结题,由省教科办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五条      

课题在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后,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可与省教科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联系,填报相应的申请·审批书。凡鉴定结题的,由课题负责人填写《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鉴定申请·审批书》;凡非鉴定结题的,由课题负责人填写《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审批书》。省教科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有关具体事宜。      

第二十六条      

成果鉴定一般由省教科办进行组织,由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或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必要时,省教科办也可单独组织或委托市(州)、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进行鉴定。      

鉴定主要包括会议鉴定、通讯鉴定和集中鉴定(即集中多项课题,由省教科办聘请专家统一进行鉴定)三种方式。“重点课题”一般可采取通讯鉴定方式;进行会议鉴定的课题,须经省教科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批准。“一般规划课题”可采取集中鉴定方式,也可选择非鉴定方式(即审定方式)履行结题手续。成果鉴定结题所需费用由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鉴定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鉴定组至少应包括1-2名学科专家组成员。鉴定组专家人选由省教科办或委托管理机构确定。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鉴定组专家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鉴定组组长形成综合鉴定意见并填入《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鉴定申请·审批书》。      

第二十八条      

通过专家鉴定或审定的课题,由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结题手续。其中,通过专家鉴定的课题,颁发《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鉴定证书》;通过专家审定(含免于鉴定)的课题,颁发《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未通过鉴定和审定的课题,允许课题组在半年内进一步修改、完善,届时重新申请鉴定和审定;仍未通过者,按课题未完成处理。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组及有关管理部门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省教科办提供下列材料:《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鉴定申请·审批书》一式5份,研究成果主件(研究报告等)、必要的附件、成果公报(供网上发布)等相关材料一式5份。      

通过鉴定和审定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应将完整的结题材料装订成册2套送省教科办存档。      

第三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于鉴定:      

1.课题成果主体内容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包括省级哲学社会科学奖、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教学成果奖、省级教育科学成果奖等。      

2.课题成果主体内容在《新华文摘》、《教育研究》、《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人大复印资料》等报刊发表、转载的论文,或由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专著(不含编著、编写、编集等)。      

3.课题组提出的报告、对策、建议等被省部级教育行政领导机构采纳,并取得明显效益。      

免于鉴定的课题须履行结题手续。上述成果须经省教科办聘请同行专家审定;填写《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提交课题研究报告,提供主要成果原件和佐证材料。      

第九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一条      

对已通过验收的课题研究成果,省教科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要不定期地召开各种形式的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成果报告会、学术交流会和信息发布会,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网络、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宣传课题研究成果,扩大社会影响,促进课题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特别是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研究成果,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使其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资助或协助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优秀成果的出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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