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学校2023年度教育教学改革课题...
关于开展2023年度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
关于开展2023年度吉林省高等教育学会高...
关于开展2023年度长春中医药大学高等教...
关于面向校内选聘高等教育研究兼职研究...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国教育科...
关于组织开展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2023年...
文章内容页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学督导 >> 政策文件 >> 正文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管理办法
2023-10-10 15:06   高等教育研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学督导工作,健全和完善校、院两级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师队伍,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教学第一线的实际情况,畅通信息接受渠道,加快信息反馈与处理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教学督导组实行校院两级督导机构设置。按照第三方评价理念,校级督导组由主管教学校领导管理,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协调。校级督导组设组长1人,秘书1人,成员2-4(含外聘人员1-2)。院级督导组由各教学单位院长(主任)管理,设组长1人,成员人数参考本院专任教师数量和开设课程的数量确定。

二、教学督导组人员聘任条件

校院两级督导组成员统称为“长春中医药大学教学督导员”,以下简称“教学督导员”。教学督导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高等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教学工作经历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熟悉中医药高等教育教学的现状和规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三)校级教学督导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教师、在编教师、资深教学管理人员;院级教学督导员由学院根据教学需要自行确定;校外教学督导员需具有丰富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四)身体健康,可胜任教学督导工作。

(五)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校级教学督导由校长聘任;院级教学督导由院长(主任)聘任,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备案;聘期3年,可以连任。

三、校级教学督导组主要职责

(一)随堂听课

对理论和实践课程进行随机性及诊断性听课,掌握课堂教学总体状况,及时发现和分析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进行必要的反馈与指导;对教学过程中存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审核、复议;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0人次。

(二)专项调研

根据工作安排,对学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学习状态以及教育教学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

(三)检查巡视

参与学校期初、期中、期末教学工作检查;及时监督各学院(部、中心)教学工作状态;对违反党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监督和制止。

(四)评估指导

配合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专项评估;对学院(部、中心)督导工作开展给予专项指导;参与校级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工作。

(五)评先推优

发掘和遴选各类优秀教师、优秀课程、优秀教学改革与创新项目,并向学校及学院(部、中心)推荐。

(六)反馈与改进

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改进。

四、院级教学督导组主要职责

院级教学督导组原则上只针对本学院(部、中心)开展工作。

(一)随堂听课

对学院(部、中心)开设的理论和实践课程进行评价性听课,随堂填写听课记录和教学评价表;发现和推荐优秀课堂教学案例,及时反馈教学异常情况;指导和帮助任课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效果;关注学生的学习状态,了解学生的学习问题,并给予引导。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人次。

(二)教学督查

参与本单位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工作,掌握学院(部、中心)教学工作总体状况。开展对本单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与调整、课程建设、教学计划执行、考试命题与成绩评定等教学工作开展督查,发现和分析存在问题,及时反馈信息并提出意见建议。对本单位教学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以及教学与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专项调查、监督、评价与指导;对违反党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监督和制止。

(三)评估指导

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各类教学专项检查和评估工作;指导本单位的教研室建设,帮助与指导青年教师和新任课教师提高教学技能,提升教学水平;参与院级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

(四)评先推优

发掘和遴选各类优秀教师、优秀课程、优秀教学改革与创新项目,并向学校及学院(部、中心)推荐。

五、工作要求

(一)教学督导组应以督导例会等方式汇总教学督导信息,并视情况不同给出相应的书面整改建议、意见。接受反馈单位和教师要按照持续改进的要求,形成整改方案或措施,由反馈的督导组负责跟踪监督、检查并形成书面督导材料。

(二)校级教学督导组应拟定学年工作计划,并依照工作计划开展各项督导工作,按时总结;注重相关工作资料的归类留档,及时向所在学院(部、中心)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提交相关督导工作材料;院级督导工作要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督促检查工作完成情况。

(三)院级督导组成员调整,名单需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报备;督导员工作量及待遇由各单位绩效改革方案予以体现。

六、工作考核

(一)校级督导组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制,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组织,与学校年终考核同步进行;院级教学督导员考核可参照校级教学督导员考核进行或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考核办法。

(二)考核内容围绕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效果等。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三)对违反学校教学纪律、营私舞弊或年终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予以辞退;涉及违纪违法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长春中医药大学本专科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长中大校办发〔201969号)同时废止。

 

附件:教学督导工作考核评价表(试行)

 

 

 

 

 

附件

教学督导工作学年考核评价表(试行)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及赋分标准

得分

1. 随堂听课

30分)

1. 按时完成听课任务,听课记录和教学评价表填写认真、齐全10分,每少1人次扣1分;

2. 及时发现问题并反馈有记录或其他反馈、跟踪改进文字材料每次1分,最高10分;

3. 组织教师、学生座谈每次2分,合计不少于两次,最高10分。

2. 教学督查

30分)

1. 参加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工作10分,少一次扣3分。

2. 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与调整、课程建设、教研室建设等工作每次2分,最高10分;

3. 提出反馈、整改书面意见每份2分,最高10分。

3. 评估指导

20分)

1. 参与专项检查、评估每次2分,最高6分;

2. 指导教研室建设有记录,每次2分,最高6分;

3. 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技能有记录,每次1分,最高8分。

4. 专项调研

10分)

组织或参与针对教学建设开展的专项调查研究工作,并形成文字材料,每次2分,最高10分。

5. 工作安排

10分)

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每项5分。

合计得分

 

关闭窗口